抗诉申请书代写需要注意的内容是什么 简易程序中的送达
2022-09-10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
赵龙律师,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言律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抗诉申请书代写需要注意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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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理市xx.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人于2005年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携带砍 *** 、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发时,被告人季xx首先从车中拿出砍 *** ,并递给张xx一把,进而招呼其孟xx、孙xx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季xx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xx首先挥 *** 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 *** 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xx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二人向法院递交的5万及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院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 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04月23日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抗诉申请书代写需要注意的内容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上文通过一篇标准范文让大家了解到了抗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其中的注意事项还是要注意相关的内容一定要详细,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来我们,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简易程序中的送达
简易程序,是指根据或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法院中对诉讼文书和裁判文书的送达作了详细的规定。
诉讼文书的送达
1.诉答阶段须明确送达地址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2.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时的处理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其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其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4.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时的处理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第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5.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的处理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但是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裁判文书的送达
1.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的领取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裁判文书的邮寄送达
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3.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送达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4.定期宣判的案件送达之日的确定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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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几个问题的探讨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为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对某些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而制订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这一庭审方式的启动,对提高办案效率无疑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不可避免地有不完备之处。笔者通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对该程序提出以下看法,以期在立法中加以完善。
一、关于提高诉讼效率的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社会潜在的矛盾不可避免,社会治安方面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犯罪有呈上升的趋势,有关方面公布的数字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刑事案件的增多不可避免,案多人少的矛盾仍为十分突出。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由于适用范围过窄,大量的案件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普通程序又有严格的规定性,用这种程序模式审理案件,不可避免地存在“查明事实无巨细,证据出示无主次,庭审节奏缓慢、冗长,审判效率低下”的现象。从我院近几年审理情况看,属重大、疑难的案件占10%左右,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的在90%以上,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30%左右。大量的一般案件仍适用普通程序。鉴于此,对具体案件中的程序进行调整,将更多的司法资源配置到被告人对事实和证据产生争议的部分,以及重大疑难的案件之中,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笔者所在法院审理一起作案20余起的盗窃案,按普通程序一般要审理4个小时左右,适用简化程序仅用了30分钟。庭审速度大大加快。但问题的另一面是,简化程序庭前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区别于普通程序主要增加在二方面,一是普通程序对被告人只送达起诉书和交待诉讼权利,一般可由书记员或法警简单完成即可。而对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化程序的,不但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还要征求辩护人的意见;在决定适用简化程序前还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该程序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该程序审理。而这一工作必需由主审人员化较长的时间来完成。而且 与普通程序相比,在程序的启动上履行的手续更为复杂。二是普通程序对起诉的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而不问实体;而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规定“开庭前可以阅卷”,实践中主审人员必然会全面阅卷,对事实的审查、证据的运用、罪名的确定、情节的认定一般会通过阅卷解决。普通程序庭审中被简略的过程转借到了庭前审查,对审判人员来说,实际工作量并没减少。因此,目前的简化程序审理仅仅缩短了开庭审理时间,提高了庭审效率,并不是诉讼效率的真正提高,因此,适用率不是很高。与此相比,简易程序不仅开庭时间短,而且其他辅助性工作也少,具有程序简便、诉讼期限短的特点。近年来,它的适用率在大幅度提高。但由于适用范围的限制,一部分可以适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适用,审判效率的提高受到一定影响。笔者认为,在保留简化程序的前提下,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则大大有益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二、关于简化程序适用的前提问题
简化程序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里笔者对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作为适用的前提不持异议,但对“自愿认罪”是否必需认为值得探究。理由是,1、自愿认罪缺乏法律依据。任何犯罪的认定都必须经人民法院的判决,未经判决,即使被告人认罪,司法机关也不能认为其有罪。因此,判决前“自愿认罪”的提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2、以“自愿认罪”为前提,限制了简化程序适用的范围。认罪是被告人的认识问题,在被告人供认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被告人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对自已的行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认识上会有差距,但并不意味其不认罪。这种认识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法庭辩论来加以解决,将这类案件排除在简化程序之外而适用普通程序,则简化程序适用的范围过窄。3、以”自愿认罪“为前提,案件质量容易出现偏差。如有的因被告人的故意行为,可能出现顶名、顶罪的情况;有的是被告人出于追求从轻处罚的心理,而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不提异议;还有的是因为文化素养低下,对法律不能准确理解,即使法官对法律作了最浅成、通俗的解释,理解上还是会出偏差。这在基层法院较常见,并且为数不少,这种”认罪“近乎盲从。鉴于此,笔者认为,为了保证案件质量,适用简化程序只要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即可,不必以”自愿认罪“为前提。
三、关于诉讼时限的问题
根据第8条的规定,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简化程序不是一种新的程序,其仍是普通程序的属性没有改变,目前在刑诉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对此类案件审理的整个诉讼过程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审理的时限不能随意改变。也就是说,认罪案件的审理时限仍受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的限制,其法定审理时限最长为一个半月,最早的开庭时间为10天以后。但笔者以为,在今后修改法律时,适当缩短简化程序的诉讼时限很有必要。这是因为,1、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已是现代社会、现代司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掀起的世界性司法改革潮流的重要动力和主要改革方向。缩短诉讼周期除了审判人员要及时审理案件外,也需要缩短法定的审理期限。2、缩短诉讼时限并不影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诉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必须在被告人收到起诉书10天后审理,明确给以被告人不少于10天的准备期,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其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给以充足的准备期十分必要。但出台后,普通程序适用的范围被分为两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的一般案件已从普通程序中分离出来,。这些案件本身无争议,给予较长时间的准备无必要。同样道理,案件的最长审理时限为一个月半也无必要。2、缩短审理时限有司法实践为依据,有现实可行性。修订前的刑诉法规定送达的期限为7天,经过了近20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该审理时限是可行的,因为法律规定的是最早可以开庭的时间,而非必须开庭时间。审判人员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开庭时间。而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看,一般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其审结期为一个月以内,需要在一个半月内审结的一般为疑难案件。因此法定的审理时限没有必要过长。3、缩短审理时限更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审理时限的长短对被剥夺自由刑的执行关系不大,但对限制自由刑的执行和缓刑的确定影响很大。审理的时限越短,则执行管制刑或确定缓刑的时间越早,反之则推后。特别是对于在押犯判处缓刑的关系更大,因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羁押的时间不折抵缓刑考验期。审理时间越长,对这类被告人权益的损害越大。
由于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既不是普通程序适用的重大疑难案件,也不是简易程序适用的轻刑案件,因此,其审理时限的确定,应长于简易程序,短于普通程序。笔者以为,审理的时限以一个月为妥,而不需“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延伸期 ;送达诉状一般以5至7天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