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辨法析理不可少
2022-09-25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
赵龙律师,西双版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言律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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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辨法析理不可少
当前,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刑事司法领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活动正在全面推进。我们认为,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要求办案人员对某一案件提出从宽或从严的处理意见须有详实的理由、充分的论证。因此,我们强调在案件审查环节注重辨法析理,最终实现案件质量和人员素质的双提升。承办人在审理案件中,针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乃至从重或从轻情节等,总要提出个人的案件处理意见。从审查案件的司法意义来说,这种意见将产生法律效果,承办人须对此承担法律和工作责任。审查案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反复思索,与各种法律规定相对照,与司法实践中曾出现的同类案件相比较,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意见作出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承办人如何对案件分析判断至关重要,如果质量不高,则直接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一、辨法析理的意义
一是公正执法的需要。在审查案件工作中,我们不能草率地提出意见或者仅凭经验提出意见,要保证意见的准确性,只有通过梳理案情、分析证据以及确定性质的理性思考才行。在办理案件中,要注意阐述之所以得出某种处理意见的理由。阐述理由的过程,既是一个归纳分析推理的思辨过程,又是一个发现证据缺陷、事实模糊以及定性不准等问题的过程。只有通过复杂的逻辑思维,详加论证,才能把案件审查清楚,提出符合法律要求的处理意见,以保证案件质量。
二是为上级审批决策提供依据。按照办案规范,我们办理的许多案件,必须经过上级审批,或者经过检委会决定。上级或者检委会在审批和讨论时,了解案件很重要的渠道就是承办人的审查报告。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所阐述的理由、所提出的意见,对上级或检委会研究、判断、决策起着直接说明的作用,所以做到详尽准确阐述意见,十分关键。
三是为推进案件运行创造条件。检察机关的许多审查案件工作并不产生终局结果,所做的工作仅仅是下一个诉讼环节的前提。例如决定逮捕、出庭支持公诉、办理抗诉案件等等,都是如此。那么在下一诉讼环节中,能不能按照承办人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取决于其审查的质量和所做的阐述,质量高,阐述准确充分,就容易说服下一环节的司法人员,为其所接受、采纳,对下一程序的工作就有利。反之,理由阐述不充分,下一环节的工作人员就有可能否定公诉环节的结论,这样就不能达到我们的目标。
四是便于分清责任。判断一件案件质量,不能仅看下一个程序的结论如何,认为只要下一程序否定了原来意见,就说明存在质量问题,这并不科学,失之片面,不符合司法工作的规律,不利于作出公正的结论,也不利于对案件承办人的工作作出公平评价,影响执法活动的积极性。为此,采取措施既促进办案人员大胆工作,又防止办案人员鲁莽草率办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具体做法
承办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时,应该认真阐述原因、理由,并且使这种分析形成材料固定下来。承办人的分析应该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定罪或不定罪的理由,定此罪的理由,以及是否存在定其他罪或不定罪的可能性。不能仅写明认定的内容,对不予认定的内容也应有分析。例如既要写为什么定此罪,也要说明为什么不定彼罪;既要分析定罪的道理,也要分析不定罪的理由等。对不定罪的罪名,应阐述为什么排除、不能适用的理由。其逻辑顺序是:证据分析→事实认定→确定案件性质→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在思维方法上,证据分析需要充分运用证据规则,事实认定需要充分运用推理,确定案件性质需要详实的法理阐述,最后提出处理建议时,不仅需要详实的法理阐述,而且还应注重刑事政策的分析。此外,办案人还应预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疑问,并给出自己的分析和理由。
同时,审批案件的领导也应抛弃以前只签写同意与否的做法,应针对承办人的阐述作出自己的分析判断。既然审查案件、提出意见不仅是承办人的工作,所有审批者都参与其中,那么就不仅是承办人,还有负责审批的处长、检察长等的人员,也应在审批意见的载体上写明自己的观点,论述理由。同意或不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和建议,要说明基于什么样的考虑,阐述清晰自己的理由,并尽量补充新的意见。在这样的辨法析理活动中,我们的法律素养和办案经验会大幅度提高,我们的分析和表达能力也会得到锻炼。同时,还应建立反馈制度,审批后的意见和理由必须反馈后由办案人员重新分析。一方面有利于工作更完善,另一方面便于提高水平。
三、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增强必备能力。办案人员应该具有综合归纳、全面分析、科学判断的能力。要有把握复杂的案情和法律关系、多样性的案件特征的能力。要有建立在对法理法律的深刻理解、对社会的广泛了解、对人心理的透彻把握基础上的真知灼见,并且能够条理清楚地作出阐述。
第二,应按照法理和法律规定进行思维。法律工作者应该从法理、法律精神、社会现实情况等多方面处理案件,他们的法治视野以及法律适用的思考应该有别于普通公众。要符合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不能脱离法理和法律,甚至违背人情和公理去考虑问题。例如为了规避诉讼风险,对疑难复杂案件千方百计寻找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以说明案件不按犯罪处理。这种思维方式,是违背法律规定,也违背检察人员的职责要求,这样做出的结案报告,就会失去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三,要客观阐述。检察人员对办理案件负有客观性义务,即为了发现案件真实情况,不应站在当事人立场,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客观性义务在对案件的审查和分析中应该有所体现,应该做到对案件分析客观、阐述理由客观、认定客观。
总之,我们的结案报告、我们的审查报告等等,应该成为一篇翔实的说理论文,成为一篇法律的宣言,成为一篇普通公民可以用来学习的法律教材。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我们的办案才既有严肃性,又有美感和诗意,检察工作也就成了一项具有艺术感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