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能不能减轻处罚 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2025-09-18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王一喆,深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景琛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首能不能减轻处罚
反对爸爸和情人在一起
今年才17周岁的小军是广东五华人,是深圳一工厂的维修工人。据了解,小军的爸爸钟某如长期在东莞打工养家,父母关系不是很好。从2004年4月起,钟某如和老乡邓某红开始同居,并生有一男孩。小军的妈妈朱某兰一直呆在五华老家,尽管丈夫在外不轨,但她一直不同意离婚,小军和哥哥也都一直反对爸爸和邓某红在一起。
今年6月中旬,钟某如回家乡时再次向妻子朱某兰提出离婚。小军得知后,很恨邓某红破坏其家庭,于是产生了报复邓的念头,并准备了一把尖刀。7月7日10时许,小军携带事先准备的尖刀,从深圳来到东莞市清溪镇第三工业区吉兴鞋厂斜对面商铺邓某红住处附近伺机作案。当天,由于爸爸钟某如在邓某红的住处,小军便在附近网吧上网等待时机。次日12时许,小军见爸爸已离开,遂窜至邓某红的住处,持尖刀朝邓某红的胸部、腹部、面部、臂部等部位猛刺七刀。邓某红被刺后大声呼救,小军丢下尖刀后就逃离现场。
少年深夜深圳投案自首
邓某红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红符合被人用锐器刺伤胸腹部致心脏及肝脏破裂引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第二天晚上11时,在单位师傅的带领下,小军到深圳市公安局招商派出所投案自首。据张师傅介绍,8日16时许,小军回到了维修部。之后,小军的妈妈在吃晚饭时和23时许打了两次电话给小军。在第二次接听电话后,小军告诉张师傅自己在东莞将父亲的情妇杀死了。张师傅马上规劝小军自首,小军也同意了。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依法本应严惩。鉴于小军作案时未满18周岁,作案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
同时,经查,小军确是因家庭遭到破坏而对被害人实施报复,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法院酌情对小军从轻处罚。最终,东莞中院一审判决,小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最近,浙江省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工作文件,文件规定“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等候处理的,不以自首论”。今天下午,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和交通法专业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一致反对这一规定,认为报案就是自首。而我坚持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报案不等于自首。
我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案不应认定为自首,理由有三:
第一,自首的前提是已经构成犯罪,而交通肇事不一定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有利于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抢救无效死亡才构成犯罪,经抢救活了过来,则不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可能造成多人受伤。法律上说的重伤与我们平时说的重伤并不是同一概念。老百姓可以把鼻青脸肿、头破血流说成是“重伤”,可法律上,这些情况连轻伤都够不上。交通事故最多见的是股骨骨折。《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构成重伤。交通事故现场,肇事司机无法知道被害人的股骨颈是否骨折,即使真的骨折,也无法知道以后是否不能愈合或者股骨头是否会坏死。也就是说,如果今后经过治疗,被害人的骨折愈合了,没有坏死,则不构成重伤。重伤人数不够三人,肇事司机则不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损失的数额在三十万以上,还是在三十万以下,当时无法预测。也就是说,如果财产损失不足三十万,肇事司机则不构成犯罪。
另外,交通事故的发生多数情况下双方都有。只有肇事司机负全部或者主要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如果被害人违反交通法规应当负主要或者故意自杀、自伤的情况下,肇事司机则不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就是让警方及时确认谁应当对交通事故负主要,及时抢救伤者,以及确定重伤人数和财产损失数额。在这些都没有确定之前,肇事司机是否有罪还不一定。
自首的前提是自认其罪。如果把及时报案认定为自首,就是剥夺了肇事司机无罪辩护的权利。
辩护律师的职责决定,首先要考虑为自己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如果律师承认了被告人是自首,就是承认了被告人有罪,就无法再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了。
将及时报案认定为自首,是对肇事司机合法权利的严重损害!
第二,自首必须是在“犯罪以后”。而报案则发生在发生事故的当时。
事故的发生,不等于犯罪行为的发生。
事故发生的“当时”,不等于事故发生“以后”。
当时通知警方说明情况,叫报案,事后找警方说明情况,叫投案。投案属于自首,报案不符合自首的定义。不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有这个工作文件,报案也从来不属于自首。
故意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治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轻罚。
犯罪中止理论只适用于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不能适用犯罪中止理论,所以,才出现了“及时报案”理论。及时报案不是犯罪中止,但也有“自动放弃犯罪”和“防治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及时报案和犯罪中止有相同之处,而犯罪后自首与犯罪中止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律师不能把及时报案说成自首,就像不能把犯罪中止说成自首一样重要。
第三,及时报案和自首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认定为自首,必须认定为有罪,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认定为及时报案,很可能认定为无罪。即使认定为构成犯罪,最多判三年有期徒刑。一般判一年半,而且可以缓刑。这种判决结果,比交通肇事后自首要轻得多。
所以,应当提倡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案,而不应当提倡事后再去自首。
公诉人往往用“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来阻扰律师作无罪辩护。律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上公诉人的圈套,而放弃作无罪辩护的机会。
律师要敢于大声疾呼:“我的当事人及时报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