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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案例 偷税罪的构成要件

2025-09-18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王一喆,深圳刑事毒品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景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偷税罪案例

  现实生活中,很多纳税人为了能多挣钱采取了某些不合法的行为躲避纳税,则可能会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逃税罪,逃税罪在我国的处罚成都还是比较大的。下面通过偷税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偷税罪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偷税罪案例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X,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XXX,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逃税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晓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庆林及其辩护人杜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XXX在任汤阴县光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利用福利企业的名义,以虚报残疾上岗人员的手段,骗取退税217823.02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庆林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退税,其行为触犯了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X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郭庆林愿意积极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且本案的发生是被告人主动到纪检部门说明情况,后移送有关机关,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的行为符合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的免罪条件,应不予追究其刑事。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郭庆林在任汤阴县光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福利企业的名义,以虚报残疾上岗人员的手段,骗取退税217823.02元。案发后税款已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XXX的供述,证实其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其任汤阴县光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采取虚报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手段,骗取退税217823.02元,福利企业残疾人必须达到8至10个才够标准,其公司有20多个人员,用着十一、二个残疾人,但具体上班的只有四、五个,其他的都是用人家的残疾证。


  2、证人于XX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份起其在光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工作,公司的残疾人员只有4个人正常上班,其他的残疾人员在公司上过班,但时间都很短,有的每月上两三天班,有时为了应付税务机关检查,郭庆林会通知其他残疾人员来公司,但这些残疾人员元XX、袁XX等人都没有在公司上过班。


  3、证人肖X的证言,证实其在汤阴县光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任会计,负责公司的帐目,向税务部门递交报表,公司的退税手续是郭庆林让其办的手续,其向税务机关递交的退税报表中的残疾人员名单是被告人郭庆林和公司的于XX向其提供的,其向税务机关递交的退税报表中,残疾人用工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等都不真实,都是老板郭庆林让其办的这些手续,目的是为了退税。


  4、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09年3、4月份,因汤阴县光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不符合福利企业的标准,汤阴县民政局取消了汤阴县光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福利企业资格。


  5、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其在汤阴县国税局白营分局工作,汤阴县光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是其负责的,其平时到光华公司巡查时经常只见有三、四个残疾人上班。


  6、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其2007年7月份在光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看了一个多月门,后来因行动不便就不去了,公司未与其签过用工合同,但公司用着其残疾证,给其发着工资,交着保险金。


  7、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其2006年8月份至今,没有在汤阴县光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上过班。


  8、证人仝XX的证言,证实2007年6月至2009年元月,其在汤阴县光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工作。


  9、证人于银X、张新X、王XX、仝爱X、李希X、李现X、郝XX、于少X、袁进X、袁志X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其在汤阴县光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工作的情况。


  10、书证,汤阴县光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纳税情况表。


  11、汤阴县光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河南省汤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汤阴县光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退税情况的认定。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15、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及民政部文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16、税务局退税有关材料及证明。


  17、被告人郭庆林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凿充分,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庆林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退税,核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庆林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郭庆林系自首及不应追究被告人郭庆林刑事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郭庆林及其家属能积极缴纳税款,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柱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文就是对于偷税罪案例的相关介绍,提醒您,现在早已没有偷税罪这个罪名,取而代之的是逃税罪。依法纳税应是我们每一个公民主动作为的义务,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我们网站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



偷税罪的构成要件

  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偷税罪是一种常见的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犯罪,从刑法修正案七开始,其就被逃税罪所取代,因此现在的刑法罪名里面是没有偷税罪的。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偷税罪的构成要件相关知识。




  偷税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动的犯罪行为,必然具有偷逃国家关税的性质,但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走私罪而不能定为偷税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明销暗记;


  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


  3、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则不构成偷税罪。认定行为人有无偷税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是因不懂税法或者一时疏忽而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乱,账目不清,人员职责不清或调动频繁因而漏报、漏缴税款的,都不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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