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改造过程中有哪些权利?
2025-09-05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犯罪分子改造过程中有哪些权利?
1.人格尊严与身体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服刑人员的人格不受侮辱,同时他们享有接受医疗保健的权利。
2.教育与劳动权益:法律规定了监狱应当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机会,同时也保障其参与劳动的权利。
3.申诉及控告权:服刑人员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三)侮辱罪犯的人格;(四)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五)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六)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监狱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实际关押于监狱内而改为在社会上服刑。监外执行的目的在于既保证了对犯罪行为的社会惩罚性,又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尤其是对于那些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羁押、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犯罪分子即使处于改造期间也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个人尊严、获取教育和劳动机会以及合法表达不满等多方面权利。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服刑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中以人为本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