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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解析?

2026-11-04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解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虽在国有单位但不具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身份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若一般工作人员参与,可能构成共犯或其他罪名,但单独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行为场景:必须发生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行为方式: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这通常指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如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未审核合同条款、盲目签约等。

结果要件:必须是被诈骗,且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仅是商业风险导致的亏损,而非被诈骗,则不构成本罪。同时,“重大损失”是入罪门槛,未达到法定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3.主观方面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也没有与他人通谋诈骗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与诈骗分子通谋,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4.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不负责任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一般的决策失误或轻微违规,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行政违纪或民事赔偿范畴,不构成犯罪。

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滥用职权罪通常包含故意逾越职权或不正当行使职权,而本罪侧重于“失职”,即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特指在合同签订履行环节及被诈骗的情形。

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而本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二者主体不同,适用领域也不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督过失在安全生产事故中适用吗?

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监督过失是适用的,且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重要法理基础之一。

从刑法理论层面来看,监督过失是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监督、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实施违法行为或发生危害结果,从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责任。在安全生产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公职人员,往往不直接参与一线作业,但其职责核心在于建立安全制度、排查隐患、监督执行。若因其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即构成监督过失。

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实践中,监督过失主要通过《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罪”等罪名进行规制。对于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如果其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即便其未直接实施违章操作,也因其监督、管理上的过失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政府监管人员,若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形,同样适用监督过失理论追究其渎职责任。监督过失不仅适用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认定,而且是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与管理、监督责任人员的关键依据,旨在强化管理层和监管层的安全注意义务,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刑法为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国有单位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而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失”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对于相关从业人员而言,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循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审批流程,做好尽职调查,是防范此类刑事风险的必要措施。如有具体案件涉及,建议结合详细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以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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